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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练习“空中瑜伽”摔伤致残,健身房有责任吗?

到健身房健身

是当下流行的运动方式


(资料图)

在做空中瑜伽时

从吊绳坠落造成十级伤残

谁来承担责任

案 情 简 述

王女士在健身房办卡锻炼,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从吊绳坠落,造成肩部脱臼骨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后续健身活动。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拨打120急救车送医急救,健身房未派人陪同。

后王女士与健身房

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案 件 审 理

王女士

我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应该对健身活动进行辅助指导并有救护保障义务,以防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受伤。

健身房辩称

01

我方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在王女士受伤后及时妥善处理。从危险预防、事后救助等多方面,我方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态度积极的解决后续事宜。

02

王女士受伤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已健身多次,王女士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03

我方明确告知应着运动服健身,听从教练的指导锻炼,禁止拍照,绝对不能松手。王女士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未穿运动服,在不熟悉新动作的阶段,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手打滑后摔落,王女士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

王女士申请伤残鉴定

鉴定结论

为因从瑜伽绳坠落造成左肩关节脱位

半肱骨大结节骨折

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上,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瑜伽吊绳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做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减轻比例为30%为宜

最终

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女士1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判决现已生效

健身者作为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高难度健身动作时,应当专注谨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

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健身教练等,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

来源:红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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