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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未补偿责令交出土地,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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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未补偿责令交出土地,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省政府作出了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段某和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局发布了《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街道办与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后区政府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段某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对其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段某和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院撤销了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段某和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国土局又对段某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段某和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市国土局在段某和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局答辩称:1、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条件是:“1、有关机关已经批准了征收土地方案;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征地行为;3、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本案中,市国土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段某和已经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当确认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市国土局对段某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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