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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看: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制史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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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是2017年入藏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一批竹木简,一共有编号2100个(另外还有香港收藏家捐赠的76个编号的秦简),其中相对比较完整的有1300余枚。

这批秦简比较完整的简长度大致有三种,一种30厘米左右,一种27厘米左右,还有一种是25厘米左右。简宽0.5至0.8厘米。编绳分为两种,一种是三道,即上、中、下各一道编绳,一种是两道,即在简的中间系两道编绳,简上多有编绳的残痕。


(相关资料图)

竹简文字都抄写于竹黄一面,但在几枚简的背面发现有“卅四年质日”“律”“数”“为吏治官及黔首”“令癸、丁”等文字,这都是简文内容的篇目名称。

这批竹简上的文字显示出多种不同的风格特征,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这批秦简是由多位抄手所抄写,而不是墓主人本人所抄录的。

岳麓秦简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叫《质日》。所谓“质日”,其形制和性质与湖北《关沮秦汉墓简牍》中所刊出的《历谱》基本相同,其主要功能是秦代官吏出行的简单记事,类似于现在单位办公所常见的“工作日志”,只是这类日志又分为“公质日”和“私质日”而已。

第二部分自名为《为吏治官及黔首》,是一部秦代人怎样做好官吏和治理官府及百姓的宦学读本。共有80余枚简。其内容和形式,与1975年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的《为吏之道》基本相同,简文中明确记载的“吏有五善”“吏有五过”“吏有五失”等内容,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是有关梦占的内容,共有40多枚简,大部分是对梦相的占语式解读,还有几枚是用五行的理论所作的有关梦占的理论阐述,因一枚简的背部有“梦书”二字的残存笔画,故我们称之为《占梦书》。

据文献记载,占梦早在商周时代就很盛行,《汉书·艺文志》中就记载了《黄帝长柳占梦》和《甘德长柳占梦》两书,但都没传世。现在所知存世最早的梦书是在敦煌遗书中发现的《梦书》残卷、《解梦书》残卷、《周公解梦书残卷》和《新集周公解梦书》等,这些都是唐人的抄本了。因此,岳麓秦简《占梦书》的发现,对解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占梦与解梦的发展脉络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四部分是有关算数的书,其中编号为956号简的背面写有一个“数”字,这应该就是篇名,因此我们称之为《数》书。这部《数书》是现在所知中国数学史上最早的数学文献,其时代比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更早,这批材料的整理公布,对中国数学史的研究已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部分是15份司法案例文书,它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7份狭义的奏谳文书。所谓奏谳文书,就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请示。所请示的内容不仅包含罪名的选择,而且还涉及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职务上过失的处理办法等法律适用的原则性问题。

第二类共有6个案例,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县级长官为破案立功的狱吏或令史写的一种推荐文书(附有详细的侦查记录),请求郡府将其提拔为卒吏。第二种是郡府命令县里派员来处理经过郡覆审的乞鞫案件。

第三类为木简,仅一个案例,即《学为伪书案》,记载的是一个叫学的人,他才15岁,却假称是五大夫冯无择的儿子,自己伪造文书去进行诈骗而被识破抓获的案子。

第四类也仅一个案例,即《绾等畏耎还走案》,记载的是一个叫“绾”的士卒在与“反寇”战斗中“畏耎”逃跑而造成将官或士卒伤亡的案例。简文虽残损过甚,案情并不完整,但供词中的一些细节很有意思,如“环(还)走卌六步,图片①等十二步”,也就是其逃跑的步数都有具体的计量,这多少也说明了当时对“畏耎”逃跑劾罪的细密程度。

第六部分都是秦代的律令文献,在第1659号简的背面有一个单写的“律”字,这应该就是这一部分的书名或篇名。这部分简的数量最多,占岳麓秦简的一半以上,其中律名就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徭律、置吏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奔警律、索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好些律名,如“奔警律”“索律”等都是第一次见到,此外,大部分律文都可与湖北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条文互校互补。

除秦律之外,这批秦简中第一次出现了大量的秦令,对秦令的抄写,有几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单独抄写令名者,其简端有墨钉,令名后面还有干支编序,如:

0355:■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甲

0690:■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乙

0522:■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丙

0351:■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0465:■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0316:■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己

0617:■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庚

这类有关内史、郡、二千石官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令文比较完整的就有八枚(还有残缺者),按古代文书的抄写体例,这种有墨钉者就是令的篇名,后面的干支编号就是这类令文的编序符号,一般来说,每一个编号之前应该都有具体的令文条款,但由于简牍残缺,其具体内容尚无法完全清楚。与此类令名简的抄写形式完全相同的还有“郡卒令”“谒令”“食官共令”等。

第二种是在抄写完一条令文之后,在末尾标注令名,然后再用干支和数字一起编号者,如有关公田管理的令名就有“县官田令甲十六”,有关迁往新地的官吏怎么处理的令名就有“迁吏令甲廿八”等,我们从这类干支和数字编号可以看出,当时秦令的数量之多是很惊人的。

第三种是在摘抄令文条款之后,没有注明令名,而仅记编号者,如:“官府及券书它不可封闭者,财,令人谨守卫,须其官自请报,到,乃以从事。·十八”简最后的编号说明这条令文乃是这类令文的第“十八”条。

第四种是在抄写完令文后,仅录“廷”“廷卒”和干支或编号数字者,如:

·廷一

·廷卒甲二

这里的“廷”“廷卒”当都是“廷卒令”的省写。

经整理,这批秦简中出现的令名就有20余种: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安台居室共令、卜祝酎及它祠令、辞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县官田令、食官共令、给共令、迁吏令、捕盗贼令、黔首挟兵令。

这些秦令的名称和内容,大都是第一次见到,完全可以说是秦代律令文献的大发现,这无疑给研究秦代律令乃至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崭新的材料。

岳麓秦简的发现,其价值和意义是多方面的,诸如对有关秦代历史、秦代吏治和秦代的数学和宦学教育等方面的研究,都提供了崭新的资料,当然,最值得关注的更主要表现在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方面。

在岳麓秦简发现以前,有关秦汉的法律文献主要是湖北睡虎地云梦秦简、龙岗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等,其中睡虎地秦简中虽发现了“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律文,但没有秦令。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只有“津关令”一类令文而已,故很多学者或以为秦代也许就没有令的存在。岳麓秦简的发现,其时代比睡虎地秦简稍晚,而早于张家山汉简,正好是这两批秦汉法律简之间的一批相当珍贵而重要的秦代法律文献,而其中各类秦令的大发现,不仅填补了秦令缺失的空白,而且给秦汉法律制度的多层面认识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可以说,正由于这批数量众多的秦代律令资料的发现,才大幅度地提升了秦汉法律制度研究的热度和深度,有关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才得以深度展开和强力推进。

(作者:陈松长,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陈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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