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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根据通知,新标准的最大不同是,“口径”发生变化,与其他省一致,由原来的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变为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亳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30元调整为187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小时调整为19元/小时,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40元调整为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小时调整为18元/小时。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 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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